高層建筑防火排煙設計規范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1-11-09 瀏覽次數:
高層建筑防火排煙設計規范如下:
1高層建筑內應采用防火墻等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不應超過5.1.1的規定。
2高層建筑內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且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2000㎡。
3當高層建筑與其裙房之間設有防火墻等防火分隔設施時,其裙房的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500㎡,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增加1.00倍。
4高層建筑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傳送帶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本規范第5.1.1條的規定。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或水幕等分隔設施時,其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5高層建筑中庭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區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5.1房間與中庭回廊相通的門、窗,應設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窗。
5.2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應設乙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分隔。
5.3中庭每層回廊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4中庭每層回廊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設置排煙設施的走道、凈高不超過6.00m的房間,應采用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劃分防煙分區。
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防火墻和樓板
5.2.1防火墻不宜設在U、L形等高層建筑的內轉角處。當設在轉角附近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0m;當相鄰一側裝有固定乙級防火窗時,距離可不限。
7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當水平間距小于2.00m時,應設置固定乙級防火門、窗。
8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9輸送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其它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當必須穿過時,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空隙填塞密實。
穿過防火墻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10管道穿過隔墻、樓板時,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縫隙填塞密實。
11高層建筑內的隔墻應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縫隙。
12設在高層建筑內的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通風、空調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1.50h的樓板和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
13地下室內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過30kg/㎡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房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電梯和管道
14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并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井壁除開設電梯門洞和通氣孔洞外,不應開設其它洞口。電梯門不應采用柵欄門。
15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道井,應分別獨立設置;其井壁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5.3.3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其電纜井、管道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應在每層樓板處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
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其空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16垃圾道宜靠外墻設置,不應設在樓梯間內。垃圾道的排氣口應直接開向室外。垃圾斗宜設在垃圾道前室內,該前室應采用丙級防火門。垃圾斗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并能自行關閉。
門窗安全
17防火門、防火窗應劃分為甲、乙、丙三級,其耐火極限:甲級應為1.20h;乙級應為0.90h;丙級應為0.60h。
18防火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在關閉后應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用于疏散的走道、樓梯間和前室的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的功能。雙扇和多扇防火門,還應具有按順序關閉的功能。
常開的防火門,當發生火災時,應具有自行關閉和信號反饋的功能。
19設在變形縫處附近的防火門,應設在樓層數較多的一側,且門開啟后不應跨越變形縫。
20在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的場所,可采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區分隔。當采用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當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卷簾兩側應設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系統保護,系統噴水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00h。
21設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簾應在卷簾的兩側設置啟閉裝置,并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的功能。
屋頂安全問題
22屋頂采用金屬承重結構時,其吊頂、望板、保溫材料等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屋頂金屬承重構件應采用外包敷不燃燒材料或噴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3.0.2條規定的耐火極限,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3高層建筑的中庭屋頂承重構件采用金屬結構時,應采取外包敷不燃燒材料、噴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4變形縫構造基層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電纜、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在變形縫內。當其穿過變形縫時,應在穿過處加設不燃燒材料套管,并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套管空隙填塞密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