擋煙垂壁底標高如何控制
發布時間:2021-05-27 瀏覽次數: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如下條款:
4.2.1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或部位應采用擋煙垂壁、結構梁及隔墻等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4.2.2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于本標準第4.6.2條規定的儲煙倉厚度。對于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于或等于25%時,吊頂內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
4.6.2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的厚度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20%,且不應小于500mm;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10%,且不應小于500mm。同時儲煙倉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應按本標準第4.6.9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4.3.3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在排煙區域的頂部或外墻,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設置在外墻上時,自然排煙窗(口)應在儲煙倉以內,但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的自然排煙窗(口)可設置在室內凈高度的1/2以上;
……
4.4.12 排煙口的設置應按本標準第 4.6.3條經計算確定,且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排煙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除本標準第4.4.13條規定的情況以外,排煙口的設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
2 排煙口應設在儲煙倉內,但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其排煙口可設置在其凈空高度的1/2以上;當設置在側墻時,吊頂與其最近邊緣的距離不應大于0.5m。
……
控制原則
擋煙垂壁定義: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裝在建筑頂棚、橫梁或吊頂下,能在火災時形成一定的蓄煙空間的擋煙分隔設施。(《擋煙垂壁》(3.1))
擋煙垂壁分類:固定式擋煙垂壁和活動式擋煙垂壁。
擋煙垂壁高度除滿足《煙規》4.2.2 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即不應小于本標準第4.6.2條規定的儲煙倉厚度。為了考慮經濟性,在規范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加大儲煙倉厚度。
1)對于固定式擋煙垂壁底標高需要滿足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凈高度要求。例如商場營業廳凈高應滿足《商店建筑設計規范》4.2.3條要求。營業廳的凈高應按其平面形狀和通風方式確定,并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表4.2.3 營業廳的凈高

2)對于活動式擋煙垂壁尙應滿足《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6.3.3條要求:建筑用房的室內凈高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建筑設計標準的規定,地下室、局部夾層、走道等有人員正常活動的最低處凈高不應小于2.0m。此條款與《煙規》附錄B中房間凈高-煙層厚度的最小值是一致的。本文建議:活動式擋煙垂壁底距地面高度不應小于2.0m。
3)對于其他管道需要穿過擋煙垂壁時,穿管道部位不能采用活動式擋煙垂壁,需設計為固定式或局部固定式擋煙垂壁。
注:《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6.3.2室內凈高應按樓地面完成面至吊頂、樓板或梁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當樓蓋、屋蓋的下懸構件或管道底面影響有效使用空間時,應按樓地面完成面至下懸構件下緣或管道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
結束語
文末引用《川渝地區建筑防煙排煙技術指南》(試行)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關于擋煙垂壁的做法
(涉及條文:《標準》4.2.2 條、4.4.12、4.6.2 條)
1 為保證人員疏散,擋煙垂壁(含活動擋煙垂壁下垂后)底邊下的凈高不應低于 2.0m。當走道凈高較低、擋煙垂壁下沿無法滿足此標高時,可采用以下一種處理方式:
(1)采用鏤空吊頂,利用吊頂內的空間高度,提高擋煙垂壁下沿的距地標高;
(2)在防煙分區處設置雙向開啟門作為防煙分區的分隔。
2 《標準》第 4.2.2 條條文說明的圖 4 適用于各種通透式吊頂。采用全封閉吊頂時,擋煙垂壁可不延伸至吊頂內。
3 對于走道或空間凈高不大于 3m 的區域,自然排煙時擋煙垂壁的高度不小于凈空高度的 20%,且不小于 500mm;機械排煙時擋煙垂壁的高度不小于凈空高度的 10%,且不小于 500mm;排煙口底邊高度可低于擋煙垂壁的下沿,但應高于空間凈空高度的 1/2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