擋煙垂壁的高度要求
發布時間:2021-01-27 瀏覽次數:
一、與擋煙垂壁高度要求相關的條文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
2.1.10 擋煙垂壁 draft curtain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裝在建筑頂棚、梁或吊頂下,能在火災時形成一定的蓄煙空間的擋煙分隔設施。
2.1.11 儲煙倉 smoke reservoir
位于建筑空間頂部,由擋煙垂壁、梁或隔墻等形成的用于蓄積火災煙氣的空間。儲煙倉高度即設計煙層厚度。
4.6.2 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的厚度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20%,且不應小于500mm;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10%,且不應小于500mm。同時儲煙倉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應按本標準第4.6.9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4.6.9 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凈高的1/2,其他區域的最小清晰高度應按下式計算:
Hq =1.6 +0.1·H′ (4.6.9)
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
H′——對于單層空間,取排煙空間的建筑凈高度(m);對于多層空間,取最高疏散樓層的層高(m)。
二、擋煙垂壁的高度要求
為了保證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撲救,必須控制煙層厚度即儲煙倉高度,儲煙倉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
根據條文2.1.11,儲煙倉可以由擋煙垂壁、梁或隔墻等形成的蓄積火災煙氣的空間,則擋煙垂壁的高度應大于等于儲煙倉的深度。
根據條文4.6.2,儲煙倉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則擋煙垂壁的底部,應高于最小清晰高度,否則儲煙倉底部的高度可能會小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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