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關于防火板防火分區細則
發布時間:2021-01-20 瀏覽次數:
5民用建筑
5.1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5.1.2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2A的規定,且當建筑中的承重鋼結構采用防火涂料保護時,應采用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
表5.1.2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部分構件的最低耐火極限

【條文說明】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一旦發生火災往往延燒時間長,撲救難度大,其主要承重構件必須具備較高的耐火性能;電纜井、管道井等豎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壞,也將導致火災在建筑內部迅速蔓延,而變得難以控制。為了進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通過調研上海中心大廈等國內超高層建筑案例,綜合考慮超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現有技術條件、經濟合理性等因素,在本規范在民用建筑構件耐火極限要求的基礎上,參考美國消防協會《建筑結構類型標準》NFPA 220等標準的規定,提高了若干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
(1)承重柱(包括斜撐)、梁、核心筒等是超高層建筑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力條件較為嚴酷,此類構件若在火災下出現破壞或者失效的情況,會嚴重影響建筑的整體穩定性。因此,將承重柱(包括斜撐)的耐火極限提高到4.00h,將梁、與梁結構功能類似的構件以及核心筒外圍墻體的耐火極限提高到3.00h,將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提高到2.50h。由于轉換梁為超高層建筑關鍵受力構件,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轉換梁等構件失效后,與之相連的支撐柱也將失效。因此,要求轉換梁與承重柱具有相同的耐火極限。
?。?)建筑核心筒的外圍墻體是指與環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間交界處的分隔墻體。
?。?)超高層建筑的核心筒內設置有大量的電梯井、管道井等豎井,這些豎井容易成為火災和煙氣在豎向蔓延的通道。豎井井壁的耐火極限提高到2.00h,以防止火災通過這些豎井蔓延至核心筒外。
(4)提高房間隔墻、疏散走道等防火分隔墻體的耐火極限,能夠為人員提供更加安全的疏散環境。
?。?)超高層建筑中的鋼結構主要應用于承重柱和梁等具有較高耐火極限要求的受力構件,采用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進行防火保護有利于提高構件的耐火性能。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技術成熟,可靠性高,已廣泛應用于??陔p子塔、武漢民生銀行大廈等多項工程。
5.1.8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用作擴大前室的門廳或公共大堂內不應布置可燃物,其頂棚、墻面、地面的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建筑外墻裝飾、廣告牌等應采用不燃材料,不應影響火災時逃生、滅火救援和室內自然排煙,不應改變或破壞建筑立面的防火構造。
【條文說明】
建筑外墻上設置的裝飾、廣告牌等,一旦發生火災,容易導致火勢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擴大,因此應采用不燃材料。同時裝飾、廣告牌不應遮擋建筑外窗等,以便于火災時建筑人員逃生、排煙、排熱和外部滅火救援。
5.2總平面布局
5.2.3民用建筑與單獨建造的室外變電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有關室外變、配電站的規定,與單獨建造的室內變電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有關丙類廠房的規定,但與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站的防火間距,可根據變電站的耐火等級按本規范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
民用建筑與10kV及以下的預裝式變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民用建筑與燃油、燃氣或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有關丁類廠房的規定,但與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量不大于4t/h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可根據鍋爐房的耐火等級按本規范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
5.3防火分區和層數
5.3.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3.1的規定。
表5.3.1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注:1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3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積、溜冰場等的冰面面積、滑雪場等的雪面面積,均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
4地下、半地下學校體育運動場所,當自然排煙口的面積不小于其室內地面面積的20%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m2。
【條文說明】略(可以聯系小編微信:xiaosou2019索取全文)
5.3.6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步行街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步行街兩側建筑相對面的最近距離均不應小于本規范對相應高度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且不應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確需封閉時,應在外墻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部位外墻面積的一半。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于300m;
3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m2;
4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并宜采用實體墻,其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當采用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實體墻。
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筑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設置回廊或挑檐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2m;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回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的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
5步行街兩側建筑內的疏散樓梯應靠外墻設置并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連通至步行街的疏散走道兩側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任何開口的防火隔墻。
首層商鋪的疏散門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內任一點到達最近室外安全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60m,步行街連通至室外的疏散走道兩側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任何開口的防火隔墻。
步行街兩側建筑二層及以上各層商鋪的疏散門至該層最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7.5m;
6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頂棚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步行街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7步行街的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6.0m,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并宜采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
8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回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9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內外均應設置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當疏散樓梯間位于中間部位難以直通室外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同時在就近位置設置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
步行街兩側商鋪疏散門的設置數量應符合本規范第5.5.15條的規定,商鋪內任意一點至商鋪疏散門的疏散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5.5.17條第3款的規定。步行街直通室外的出口及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需根據疏散人數進行核算,并應符合本規范第5.5.19條有關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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